Wednesday, February 06, 2013

狂傲得無聊 - 回覆毀謗

狂傲得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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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毀謗

~Morgan

聽說有人想上法院告蓮生活佛盧勝彥,因為盧師尊不能證明他曾見過佛陀、諸佛、諸菩薩、諸金剛護法,甚至古人王安石等。有人認為這是說謊、詐欺。Oh My God。這是真的嗎?如果是真的,我相信這位老兄的訴訟對象不止盧師尊一人,可能有自古至今千百億萬其他人等。宇宙中不能給予他老兄「證明」的人、事、物多如恆河沙數,應該一一列入訴狀中,一併提告。

佛經所載種種不可思議之事,居然寫來譬如親眼所見,不可證明。告阿難尊者!

諸佛菩薩述說不可思議神通力,不可證明。告諸佛菩薩!

燒出舍利子即是往生淨土,不可證明。告所有佛教徒!

西方極樂世界的存在,不可證明。告釋迦牟尼佛!

大廟裡擲茭的指示正確,不可證明。告茭杯!還是告相信的人?

如果他老兄在網上調查一下,有一派學說甚至認為歷史上根本不曾存在釋迦牟尼佛此人。根本就不存在!不能證明有這個人!大家都被騙了。快告!不過要告誰我倒是想不出來。

這位老兄似乎還有意告盧師尊詐騙他的情感。雖然所謂知人、知面、不知心,情感一事屬精神層面,以他老兄的邏輯應該也屬於無法證明之覺受,不過為了清楚分析事情,我姑且相信他曾經有過敬師之心,也曾供養根本上師。不過詐欺罪在中華民國只限於金錢、財產上的損失。至於情感所衍生出來的心理、精神紛爭,只能界定為感情糾紛。事實上他當初皈依蓮生活佛盧師尊屬於自發性,無人強制或逼迫。他的皈依證書明白寫著:

本人自願皈依佛門真佛宗,一心皈依根本傳承上師

願盡形壽奉佛意行善,奉法持戒,敬師、重法、實修,效忠國家,孝順父母,禮敬師長同門,一生一世奉行不二。

如今他依個人的自由意志,決定「解約」,離開宗派,實在是小事一件,不足掛齒。

不過即使他更改訴訟為金錢詐欺,他則必須證明盧師尊存有主觀犯意及結果。可惜的是盧師尊自二十六歲寫書度眾以來,所有的文字和影音記錄都再再證明盧師尊從不要求供養,所有幫助眾生的服務也從不定價錢,所以告訴也是無法成立。不過他不用擔心,盧師尊慈悲為懷,連「粉身碎骨度眾生」的大願都已發出,絕不會告他誣告,要求他賠償或道歉。

說到這裡,不禁要提一下「宗教自由」。很多國家,例如美國和中華民國,都在憲法中明確保障宗教自由。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有「信仰自由」、「崇拜自由」、「傳教自由」的權力。無論新興宗教或傳統宗教,只要信仰團體沒有違法的外在行為,政府便無法干涉宗教在心靈、精神、思想、哲學上的理念。

美國立國的精神之一更是要避免重蹈歐洲「宗教專制」、「宗教迫害」、「政教合一」的覆轍。即使許多訴訟特別引用同屬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作為防護盾,各級法院仍不敢妄意介入人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大法官也不願任意對各種教義嘗試評論、解釋。例如某人自稱是神明化身,雖在現實生活中很難證明,但他仍吸引許多人信仰與跟隨,便形成一個宗教團體。只要他們的行為不違法,這一切信仰、崇拜、傳教的活動皆是宗教自由範圍之內,受到憲法保護。又例如摩門教允許一個男人娶好幾個妻子,雖然重婚在美國是犯法的,但信徒如果在現實生活中並沒有如此做,法律亦不能以重婚為由治罪

在「宗教自由」的保障下,人民對不同宗教團體的理念的爭執、辯論皆屬「言論自由」,只要言語文字並非謾罵、攻擊、栽贓、抹黑,應可以接受。不過如果杜撰不實的謠言,例如到處傳播某人有違法情事或持續的對其聲名進行污名化,譬如性侵、通姦、詐財...等,則是涉及「毀謗」、「公然侮辱」、「名譽傷害」的行為。此類犯罪的認定與刑罰可以參考law110.com.tw對中華民國刑法的解析:

誹謗罪

若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構成誹謗罪。例如:某人媽媽並未在酒店上班,卻指摘散布「某人的媽媽在酒家上班,某人家的三個兄弟有三個爸爸」等,這些足以妨害別人名譽的具體事情,構成「誹謗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不指摘事實而公然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構成公然侮辱罪。 因此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

例如 罵人穿得像妓女,罵髒話、三字經,當眾指某醫師不懂醫學常識、「學佛學到哪裡去了,跟許純美有什麼不同?」、罵人「老妖女」、「你比宋楚瑜還奸」...等都是。

要請那群明目張膽在部落格上大肆散布毀謗及傷害他人名譽的人注意了。你們如此肆無忌憚不就是仗著蓮生活佛盧勝彥「不會告任何一個人使其痛苦」的慈悲嗎?不過就是惡人欺負善人吧!不過真佛宗也不是沒有反抗霸凌的辦法。蓮生活佛是真佛宗的根本上師及創辦人,損害盧師尊的名譽也可說是損傷真佛宗寺、堂、會及弟子們的名譽。真佛宗的各級機構是可以對毀謗者提出訴訟的。如果毀謗者在美國,真佛同門甚至可以集結,以受害人身分提出集體訴訟(class action)。

至於那位老兄主張盧師尊的著作抄襲「五燈會元」的事更是窮極無聊。給老兄講幾個淺顯的理由:

回到本文開頭的論述。要佛菩薩及禪師們證明超越時空的神行是可能?麻煩請你老兄證明神行、神通是不可能。
現在知道這老兄當初在真佛宗修行的時候,就告訴同門他有看見佛、菩薩等許多感應。原來也是滿天神佛。這老兄是過去說謊(我看的見!),還是現在說謊(神通不可證明!)呢?
〔解脫的玄談〕本來就是大燈文化出版的〔重讀「五燈會元」〕系列書籍之一,並無隱蔽盧師尊十數本禪書題材來源。書中探討「五燈會元」的禪機玄理及祖師教示和辯證,算是合理之至。
即使不相信盧師尊能在時空中穿梭,與古往今來的大禪師談禪說道,純以創作角度來看,將「五燈會元」的禪機、對話以新意呈現並加入原創元素,怎能算抄襲?
「五燈會元」的禪話除了原本的人物之外不可再由他人述說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曾就著作權做出闡釋,供那老兄參考:
「又著作權所保護者僅及於觀念之表達,而不及於所表達之觀念本身。因此,以不同之敘述表達他人發明或發現之觀念,仍屬個別獨立創作,並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令人不解的是,這老兄對於「五燈會元」的著作權如此大義凜然,不知可是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如是經由「五燈會元」的著作人-北宋法眼宗道原、北宋臨濟宗李遵勖、北宋雲門宗惟白、南宋臨濟宗悟明和南宋雲門宗正受的委託,對其著作權的維護進行查證,先請老兄出示授權書,相信盧師尊會妥善的向五位尊敬的禪師做出報告。

Tuesday, February 05, 2013

《通告》聖尊 蓮生活佛2013年二‧三月份於台 灣雷藏寺法會行程

《通告》聖尊 蓮生活佛2013年二‧三月份於台 灣雷藏寺法會行程
 
 
2月2日(六)PM 3:00騎龍白財神護摩大法會及講經騎龍白財神不共大法
手印、心咒
2月10日(初一)PM 3:00彌勒菩薩護摩大法會及講經彌勒菩薩不共大法及賜福
2月12日(初三)PM 3:00紅財神護摩大法會及講經紅財神不共大法
2月16日(六)PM 3:00文殊師利菩薩護摩大法會及講經文殊師利菩薩總持《文殊菩薩篋劍觀、文殊菩薩一字金輪、文殊菩薩超度法、黃紅光文殊菩薩密法》
2月23日(六)PM 2:002013年新春祈福護摩大法會及講經勾財天女不共法
(即《勾攝財續天母》)
3月2日(六)PM 3:00咕嚕咕咧佛母護摩大法會及講經咕嚕咕咧佛母不共法
3月9日(六)PM 3:00金剛亥母護摩大法會及講經金剛亥母不共法、拙火定
3月16日(六)PM 3:00大白蓮花童子護摩大法會及講經傳承灌頂、根本上師相應法、五大成就法
3月23日(六)PM 3:00大隨求菩薩護摩大法會及講經大隨求菩薩不共法
3月30日(六)PM 3:00淨土三尊護摩大法會及講經阿彌陀佛、觀世音菩薩、大勢至菩薩(清明節超度)
  
 《通告》聖尊 蓮生活佛2013年一‧二月份親臨主壇台灣分堂法會行程
  
1月6日(日)PM 1:30真佛宗台北中觀堂
台北中正紀念堂廣場
無上頂 南無佛頂尊勝佛母
護國息災圓滿總結壇大法會
2月17日(日)PM 2:00真佛宗黃帝雷藏寺癸巳年新春接財神大法會
2月24日(日)PM 2:00香華雷藏寺愛染明王新春祈福 圓滿敬愛超度
護摩大法會